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鍾燕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主張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陳慶云 」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