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7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純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5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純隆犯公然侮辱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3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謹言慎行,僅因細故即多次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穢語辱罵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暨考量告訴人所受人格、名譽損害情形、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大學肄業、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參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資料)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上開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4083號被告李純隆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號居高雄市○○區○○街○○○巷○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純隆與 陳建帆 係鄰居,陳建帆在高雄市○○區○○街○○○號住處開店營業,李純隆則為同社區大樓之樓上住戶,雙方相處素有不睦。李純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1-3所示言語辱罵陳建帆,足以貶損陳建帆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陳建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純隆於警詢、│被告坦承有於附表編號2、3│││偵查中之供述│時地說該等言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附表編號1)我對這件事沒││││有印象,不是我;(附表編號││││2)我看到告訴人才會這樣說││││,我有侮辱到告訴人什麼嗎;││││(附表編號3)我雖然面對告││││訴人的家,但我不知道他家有││││沒有人云云。│├──┼─────────┼─────────────┤│2│告訴人陳建帆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告訴人所提供光碟2│證明附表所示之時地,被告以│││片、本署勘驗報告1│該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份││││││└──┴─────────┴─────────────┘
二、核被告李純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檢察官鄭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維帆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犯罪行為│├──┼─────┼──────┼────────┤│1│104年12月│告訴人陳建帆│李純隆對陳建帆大│││30日22時45│住處門旁巷道│聲:豎仔囝,豎仔│││分許││囝不出來,豎仔囝│││││,幹(閩南語)。││││││├──┼─────┼──────┼────────┤│2│105年1月19│告訴人居住之│李純隆對陳建帆大│││日18時14分│社區大樓管理│聲:你什麼人啊,│││許│室門口│幹(閩南語)。│├──┼─────┼──────┼────────┤│3│105年3月15│告訴人住處門│李純隆朝陳建帆住│││日18時43分│口外│處大聲:「屌啥潲│││許││,去給人幹啦,幹│││││(閩南語)」、「│││││什麼跤,幹(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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