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王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靜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元(即194100元+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