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訴字第2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暨以97年度訴字第4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7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揭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0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自98年5月8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1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2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