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438號
原 告 劉議 中
被 告 彭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
審理,於民國108年10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自某友人處取得不知情之原
告之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106年1月17日,下稱本案身
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發照日期:94年10月7日,下稱本
案駕照)正本各1張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
身分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6年5月26日某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
段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
司)土城中央二直營門市,向該門市承辦人員偽稱為原告
本人,致該門市承辦人員因而受理其申請,被告遂於附表
編號1、2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署名,並將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完成之私文
書交付該門市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用以向台哥大公司申請
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甲)及門號00000000
00號(下稱門號乙)SIM卡,並提出本案身分證及駕照供
查驗,致該門市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原告本人申請
門號甲、乙,而由該門市承辦人員黏貼在附表編號1、2
所示申請書上,並將門號甲、乙之SIM卡各1枚交付予被
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及台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
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106年5月2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檳榔攤內,
於附表編號3至18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
號3至18所示之署名或指印後,將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
偽造完成之私文書、本案身分證及駕照交予不知情之劉忠
益,由 劉忠益 持至址設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之「亞紜通訊行」向不知情之 張育瑋 行使,用以向台哥
大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丙)及00000000
00號(下稱門號丁)SIM卡,及辦理將門號乙移轉至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致張育瑋及台哥大
公司、遠傳公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提出本案身分證
及駕照供查驗,致張育瑋誤認係原告本人欲辦理上開事項
,而黏貼在附表編號5、10、14所示之申請書上,再由張
育瑋持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文件,向台哥大公司申請取
得門號丙、丁之SIM卡各1枚,及持如附表編號14至18所
示文件,向遠傳公司申請取得移轉至遠傳公司之門號乙SI
M卡1枚,被告以此方式詐得門號乙、丙、丁之SIM卡各
1枚後,並使用門號丙、丁之電信服務合計獲得新臺幣(
下同)2萬9,096元之電信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及台
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
之正確性。
(三)於106年5月29日某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之又盛通訊行,向該門市承辦人員 陳怡安 偽稱為原告
本人,致陳怡安因而受理其申請,被告遂在如附表編號19
至25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
之印文及署名,將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偽造完成之私文書
交付陳怡安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欲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預付
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戊)SIM卡,及向遠傳公
司申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己)SIM卡,
並提出本案身份證及駕照供查驗,致陳怡安陷於錯誤,誤
認係原告本人欲申請門號戊、己,而附於附表編號19、21
所示申請書後,向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申請取得門號戊
、己之SIM卡各1枚,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及台哥大公司、
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惟陳怡安取得門號戊、己之SIM卡後,因察覺被告提供之
本案身分證與駕照照片與其外表有差異,未將所申辦之SI
M卡交付被告,被告詐欺取財部分因而未遂。嗣原告接獲
遠傳公司寄送門號己之電信帳單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
,始查悉上情。
(四)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姓名權之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對原告有不法侵害權利之行為:
原告主張之上開被告對原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事
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
205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
21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
案,此有本院刑事庭移送之上開108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是原告主張被告
對原告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侵權行為,自堪信為真實
。
(二)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民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又受精神之損害得請
求賠償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194條、第195條、第979條、第999條等(最
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姓
名權應屬民法第195條之「其他人格法益」,若被害人之
姓名權受侵害致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向加害人請求精
神上之損害賠償。查本件被告冒簽原告之姓名向台哥大公
司、遠傳公司申請取得門號,其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姓
名權人格法益,並已構成刑事行使偽造文書之犯罪,被告
故意對原告人格法益之侵害,應認屬情節重大行為,並已
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以其人格法益遭受被告侵
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三)本件精神慰撫金數額之核定:
復按慰藉金(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須以人
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
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賠償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害
情形與其人格權之受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
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
223號、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著有判例。經查:
1、原告為高職畢業、現任職擔任機械之操作員、月收入約35
,000元,名下無財產,現住房子為其母親所有。至被告則
為高中肄業,名下僅有自用小客車1輛等情,除經原告陳
明在卷外,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並有該明細表在卷足參,自堪
以認定。
2、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
能力、被告侵害行為程度、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10萬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於108年4月19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並於108年4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則原告請求被告自上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
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
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本院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本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
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
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之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
定其負擔,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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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欄位│
│││押及數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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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 劉議中 署│申請人簽│
││號甲)│名1枚│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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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 劉議中署 │申請人簽│
││號乙)│名1枚│章欄│
├─┴─────────────┴────┴────┤
│3│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劉議中署│立委託書│
││書〈自然人專用〉│名及指印│人欄、立│
│││各2枚│委託書人│
││││簽章欄│
├─┼─────────────┼────┼────┤
│4│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劉議中署│本人/公│
│││名及指印│司欄、立│
│││各2枚│書人姓名│
││││及簽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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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劉議中署│申請人姓│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名2枚│名/公司│
││書(門號丙)││名稱欄、│
││││申請人簽│
││││章欄│
├─┼─────────────┼────┼────┤
│6│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新申裝│劉議中署│本人簽章│
││同意書【手機專案】(門號丙│名6枚│欄、立同│
││)││意書人簽│
││││章欄│
├─┼─────────────┼────┼────┤
│7│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劉議中署│本人欄、│
││書(門號丙)│名2枚│申請人簽│
││││章欄│
├─┼─────────────┼────┼────┤
│8│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劉議中署│立委託書│
││書〈自然人專用〉(門號丙)│名2枚│人欄│
├─┼─────────────┼────┼────┤
│9│台灣大哥大手機銷售確認單(│劉議中署│用戶簽章│
││門號丙)│名1枚│欄│
├─┼─────────────┼────┼────┤
│10│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劉議中署│申請人姓│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名2枚│名/公司│
││書(門號丁)││名稱欄、│
││││申請人簽│
││││章欄│
├─┼─────────────┼────┼────┤
│11│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新申裝│劉議中署│本人簽章│
││同意書【手機專案】(門號丁│名6枚│欄、立同│
││)││意書人簽│
││││章欄│
├─┼─────────────┼────┼────┤
│12│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劉議中署│本人欄、│
││書(門號丁)│名2枚│申請人簽│
││││章欄│
├─┼─────────────┼────┼────┤
│13│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劉議中署│立委託書│
││書〈自然人專用〉(門號丁)│名3枚│人欄│
│││││
├─┼─────────────┼────┼────┤
│14│遠傳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劉議中署│姓名/公│
││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門號乙│名2枚│司名欄、│
││)││申請人簽│
││││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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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遠傳限制型卡友_上網吃到飽│劉議中署│申請者簽│
││_限NP新絕配999限30手機案│名1枚│名欄│
││_預繳8000書面(門號乙)│││
├─┼─────────────┼────┼────┤
│16│遠傳行動電話號碼/代表號服│劉議中署│委託人欄│
││務代辦委託書(門號乙)│名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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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劉議中署│客戶姓名│
││請書(門號乙)│名2枚│/公司名│
││││稱欄、申│
││││請人簽章│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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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門號乙│劉議中署│申請人簽│
││)│名1枚│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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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劉議中印│原租用戶│
││號戊)│文1枚│簽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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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劉議中印│立委託書│
││書(自然人專用)(門號戊)│文2枚│人欄│
├─┼─────────────┼────┼────┤
│21│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劉議中署│姓名/公│
││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門號己)│名2枚│司名欄、│
││││申請人簽│
││││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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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遠傳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劉議中署│申請者簽│
││配1399限30手機案書面(門號│名1枚│名欄│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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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劉議中署│客戶姓名│
││請書(門號己)│名2枚│/公司名│
││││稱欄、申│
││││請人簽章│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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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劉議中署│委託人欄│
││務代辦委託書(門號己)│名2枚│、立委託│
││││書人親簽│
││││欄│
├─┼─────────────┼────┼────┤
│25│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門號己│劉議中署│申請人簽│
││)│名1枚│名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