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呂寓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華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拆除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障礙物,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障礙物占用騎樓或牆面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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