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55號

原告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車雅嚴選 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晨暉有限公司)、 張家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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