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陳足 訴訟代理人 沈河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