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反訴原告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博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8,621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36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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