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拾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國96年5月9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次世代遊戲光碟店」內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該案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1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是就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6片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就此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就此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經警於查獲時所扣得盜版遊戲光碟共26片,該案嗣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1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26片,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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