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蔡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上字第75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㈠其係律師,為實現社會正義而開設律師事務所,惟因經濟不景氣,僅能舉債以維持律師事務所之開銷,資金仍不寬裕,以致無法於上訴期間籌得上訴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㈡其前曾擔任法警職務,遭同為法警之同事 林義瑋 持刀恐嚇,為脫離險境而辭職,惟該辭職係受書記官長及法警長脅迫所致,故應判決如其上訴之聲明云云。然查聲請人於本件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5年8月4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14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樹埔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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