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劉庚停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李佳鴻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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