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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