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48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