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

聲請人 蔡美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美桂 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

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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