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
聲請人 蔡美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美桂 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
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俊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
聲請人 蔡美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美桂 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
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