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救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接案通知書一紙、法律扶助申請書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九十一年間雖曾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其目前並無工作,亦無收入,其名下亦無不動產,獨自扶養二名子女,需依靠娘家資助其生活費用,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核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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