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王郁璿 高雄市○○區○○○路○○號11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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