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耿詠霞 被告 蔡振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侮辱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