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子○○
癸○○被告辰○○
(在押)寅○○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丑○○
卯○○被告戊○○
(在押)丁○○被告乙○○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庚○○
己○○被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男被告甲○○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