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37號
原告 李鎵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