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45號聲請人 許致瑋 相對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95E233)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柒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5月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案號995E233),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於108年
5月10日前將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0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8年5月2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