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胡文英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采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