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 馬興淦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被告請求,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