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0號聲請人 洪國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6,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費用4,000元,扣除已繳金額,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