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㛡如(原名蘇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