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秀梅第三人即
參與人劉于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544號、110年度偵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