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債務人 鄭雅嬣 即 鄭雅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附件之訊問事項及補正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所提資料過於簡略,有命具狀說明及提出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件:
一、應提出債務人、債務人之雙親、配偶及二名子女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後提出予本院。並請查明聲請人是否尚有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陳報惟已清償者,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三、債務人應說明除所列之無擔保債務,有無另負擔其他擔保債務(如房貸或車貸之借款人、保證人)?如有,應說明主債務人姓名、擔保品處分及保證人清償狀況,及保證債務餘額若干。
四、債務人應提出最近一年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即105年8月至106年7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又存摺紀錄僅有匯款金額,並無各項薪資明細(例如薪資、獎金、加班費等),應再予詳細說明,每月收入明細,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公司提供資料。
五、請說明除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外,是否尚有其餘債權人亦對債務人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若有,案號為何?扣薪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期間有無間斷?又是否有其他所得(如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所得、兼職其他公司行號之工作所得)?若有,金額若干?
六、請提出債務人全戶及雙親是否有申領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低收入戶補助、重大傷病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津貼、殘障津貼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七、請說明如無以自己、親友(包含雙親、配偶、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或持有之貴重物品,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八、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並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供核,請補正相關支出(含租屋費、扶養費)收據、發票及帳單到院供參。並請聲請人重新據實檢視陳報兩年內之收入以及必要支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故請勿將強制扣薪部分列入每月必要支出。)。
九、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同住者人數及關係?同住者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月租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如有,分擔金額或比例為何?如無,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
十、債務人關於扶養雙親及未成年子女部分,請說明下列詢問事項:
⑴父母目前生活現況(就業、自營、退休或其他?獨立生活或與子女同住?),以及二名子女目前就學或就業情形。
⑵父母是否申領一次性之勞保老年給付或按月受領勞保(或農
保)年金、撫卹金、榮眷津貼,及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津貼補助等?如有,受領時間及金額?並應提出受領相當事證。
⑶父母以及二名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膳食、交通、保險
、醫療等)及金額為何?⑷請提出①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人之
人數、姓名、關係、年籍資料,及各扶養人分擔扶養義務之比例或金額?②父母、配偶以及二名子女之可查最近年度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之明細紀錄。③聲請人每月分擔父母以及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之相關事證。
⑸依債依債務人所列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已無餘額,請說明欲
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