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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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債權人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春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健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