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06號聲請人 蔣佳臻 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相對人 徐建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徐建禾間另訴請離婚等事件(即本院100年度婚字第865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1份(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