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原告 廖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1萬1,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40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萬8,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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