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庚○○
甲○○乙○○己○○辛○○丁○○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案號更正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案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誤寫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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