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李徐蔭 被告 沈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