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①民國104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②106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③106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7,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①57,880元、②216,527元、③16,430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年利率││號│(新臺幣)├──────┬───┬───┼───────┬───┼────┬────┤│││起算日│截止日│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逾期在六│逾期超過││││(民國)│││(民國)││個月以內│六個月至││││││││││九個月內│├─┼─────┼──────┼───┼───┼───────┼───┼────┼────┤│1│57,880元│106年9月15日│清償日│11.65%│106年10月16日│清償日│1.165%│2.33%│├─┼─────┼──────┼───┼───┼───────┼───┼────┼────┤│2│216,527元│106年9月15日│清償日│11.96%│106年10月16日│清償日│1.196%│2.392%│├─┼─────┼──────┼───┼───┼───────┼───┼────┼────┤│3│16,430元│106年9月15日│清償日│10.98%│106年10月16日│清償日│1.098%│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