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吳棋笙 被告 楊庭訓
楊進財楊秀雲 曾勇勝 曾建亮 曾健炎 湯昌隆 湯雅婷 湯錦朵 湯雅妃 湯惠貞 湯秉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采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欄「 曾勝勇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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