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639號上訴人即被告臧○○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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