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姈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包括土地價額及原告計算之拆屋費用、土地租金)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萬零陸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完整記載訴之聲明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