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何筱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補正陳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理由及其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相關約定條款…等)。
㈡請補正敘明本件債務人已屆期而尚未清償之債權額為何(含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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