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莉芸 (原名: 顏明月顏詩庭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顏莉芸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顏莉芸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103年2月14日下午
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聲請,經本院於
103年4月9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已於103年5月2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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