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原告 李暄珮

何松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中友當鋪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書證應附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第1、7、8項若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其餘若不提出,未盡主張及舉證責任,恐將受不利判決,請注意):

一、起訴狀並無原告何松逸簽名,起訴程式不合,請補正起訴狀之原告何松逸簽名或蓋章(請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何松逸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參照)。

二、AMV-2165、ARZ-0691、AHP6910車各係何人所有?請提出行照影本。

三、AMV-2165、ARZ-0691、AHP6910車各係何人典當予被告?如何證明流當致所有權歸屬被告?請提出典當契約及相關證明。

三、原告李暄珮、原告何松逸為不同權利主體,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未區分原告李暄珮、原告何松逸各請求金額,請具狀特定。

四、AMV-2165、ARZ-0691、AHP6910車各發生牌照稅、燃料稅及罰鍰等金額多少?請分別表明,並逐項提出證明。

五、原告將AMV-2165、ARZ-0691、AHP6910車典當予被告,有無約定被告使用車輛所發生牌照稅、燃料稅等由何人負擔?請提出契約等證明。

六、原告稱已繳交部分罰鍰,究竟針對何車輛?繳交金額若干?請提出證明。

七、原告聲明第2項「動產所有權移轉確認」,是否係聲明「確認被告對於AMV-2165、ARZ-0691、AHP6910車有所有權存在」?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並釋明車輛市值俾利核課裁判費。若否,原聲明「動產所有權移轉確認」不能特定,請具狀補正此項適法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項聲明之訴。

八、被告「台中中友當鋪」並非法人、自然人,請提出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證釋明被告有訴訟當事人能力,若是獨資商號,應補正該自然人,若係合夥,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程式欠缺,駁回原告全部起訴。

九、表明完整事實及理由,聲明第1項35萬元如何計算得出?

十、起訴狀後附書證,請逐項說明待證事實。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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