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110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23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民國93年9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月31日早上6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7年1月31日凌晨4時2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4樓網路高手網咖,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檢察官王盛輝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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