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71號聲請人 廖偉肇香港商夢飛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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