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350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詎被告未按期繳納電信費,致契約提前終止,迄今共欠新臺幣(下同)145,506元未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續約服務申請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繳費通知、電信費帳單為證(新北院重簡卷第13至67頁),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5,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5日起(於112年5月15日為公示送達,於6月4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同月5日,見本院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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