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3號
原告 康雅涵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被告 王贈貴
訴訟代理人 許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3號
原告 康雅涵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被告 王贈貴
訴訟代理人 許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