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佑霖 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即可明
瞭。
二、查被告施佑霖(原姓名 施教垣 )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3年7月
27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於106年1月16日更正
施佑霖之繼承人 施美如陳施碧霞 為被告,惟陳施碧霞亦已
於起訴前之105年7月19日前死亡。是本件原告之訴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核其情形本無法補正,本院亦於105年
10月18日、105年10月28日、105年12月9日、106年1月17日
發函給予原告更正被告之機會,最後一次並於106年1月17日
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陳施碧霞之繼承系統表等件,補正通知
已於106年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截至106年4月23日止均未
補正,是本件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之施佑霖為被告,亦未更
正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起訴及更正均難認合法。是本件
原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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