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魏 安良 債務人 魏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 魏安良 於93/07/12間邀同相對人魏玉玲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7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魏玉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玉玲、魏│自95/05/23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50867│安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玉玲、魏│自95/06/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867│安良│││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