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蓁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二)聲請人曾擔任「蓁利亥實業有限公司」董事,應釋明該公││司當時營業及收入情形、解散之事由。│├───────────────────────────┤│(三)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轄││區久住之事證。│├───────────────────────────┤│(四)預納郵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