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曾○○(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曾○○之父(真實性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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