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沈剛毅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沈剛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0****875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沈剛毅之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沈剛毅於民國107年7月30日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六腳分駐所註記為失蹤人口,失蹤時已逾80歲、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8日刊登臺灣新生報第7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六腳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個人資料、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函文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失蹤人沈剛毅之勞健保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通緝紀錄、前案紀錄,亦查無失蹤人沈剛毅自上述失蹤日後之相關資料,有上揭查詢資料5份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新生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
四、沈剛毅自107年7月30日失蹤,計至110年7月3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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