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建民沈菊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請求違約金利率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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