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源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9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
告尚須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